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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2 15:32:02 股吧网页版
视觉中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5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
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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