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5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
第四条 总裁、副总裁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
4.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8.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三章 总裁、副总裁的权限
第十条 总裁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总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
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部经理;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备案;
9. 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 经董事会授权,根据总裁办公会的集体决策,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银行授信、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11.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
1. 副总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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