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公司从事与关联人的经济交易活动,应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各公司的总经理
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本条第1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关联人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建立《公司关联人关系名录》
并及时更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梳理关联人信息,财务部门负责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梳理关联人信息。
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
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的《公司关联人关系名录》,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发至公司各职能
部室、事业部及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人信息。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交易定价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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