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允许公司因发生关联交易而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包括:
1、购买、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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