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8:31:14 股吧网页版
山推股份:关于山推股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0680 证券简称:山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推股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88 元/股。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山推股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表决情况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董事长李士振先生对董事会发出的《关于提议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股份的函》,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推
股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公司编制了《关于山推股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广大核心骨干积极性和凝聚力,助力公司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回购股份价格按照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
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即不高于人民币 13.88 元/股。具体
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和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 A 股股份。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拟回购股份的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