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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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 150 名,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887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404 名。
2023 年度,大华事务所业务总收入为 325,333.63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 294,88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148,905.87 万元。
大华事务所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 52,190.02 万元,上市公司审计客
户家数为 436 家,主要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行业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次、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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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3 次;4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
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2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
大华事务所承做本项目的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公司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单位。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大华事务所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对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情况,对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对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遵守了职业道德守则中诚信、独立性、客观工作等要求,配备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大华事务所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具备独立性,运用职业判断,与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要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公司认为,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其履职过程保持了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了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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