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其范围如下:
(一)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满 30%的;
(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
(三)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在一年内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笔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不满 20%的;
(六)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不满 5%的;
超过上述比例、金额的事项,须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与召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通知董事及列席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及列席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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