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申报......4
第三章 股份持有管理......5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5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8
第六章 附则......9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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