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审计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以保障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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