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金鸿,000669.SZ)发布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简称“中油金鸿”)与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展。
公告显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10民终703号】,二审判决结果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4955.22万元。
该案源于2018年的一宗股权交易往来款争议。根据ST金鸿此前披露的信息,2018年12月,金鸿公司与新奥公司签署《燃气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鸿公司将所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奥公司,新奥公司从而取得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宁阳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等股权。同时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即开展对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款的结算。后续双方通过多份补充协议调整为先行交易宁阳公司股权,新奥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完成股权变更。
后续,双方于2019年进一步确定对宁阳公司与金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进行结算,由新奥公司向金鸿公司支付往来款,但新奥公司却并未向金鸿公司履行往来款的清理和结算义务。2022年7月,金鸿公司发函催款,新奥公司签收并复函确认付款义务,但始终未履行,由此引发诉讼。
根据诉讼请求,原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其支付资金往来款4676.17万元、违约金266.54万元并赔偿律师费12.5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金额合计4955.22万元。
按照公告,中油金鸿由于宁阳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诉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于2023年1月被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移送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后收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该案件中止审理后,于2024年7月12日接到法院恢复审理的通知,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诉,于2024年8月13日开庭,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收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驳回被告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ST金鸿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对涉案应收往来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