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8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不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不涉及具体案件金额,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相关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 05 民终 697 号)。
因华东公司与小股东就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公司自 2021 年度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华东公司无法行使对沙河金通的经营管理、查阅账簿等股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华东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沙河金通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该案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被法院受理,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8 月 14
日、11 月 15 日三次开庭审理,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
冀 0582 民初 110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请,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沙河金通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华东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 05 民终 697 号),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不涉及具体案件金额,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相关影响。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冀 05 民终 697 号)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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