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43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12,527,066.2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控股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市天然气”)近期收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湖南泓品家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提起诉讼。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湖南泓品家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L5ACW6H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 27-87 号东方名居 B 栋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李灿会
(2)被告:
被告 1: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6405531X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十七组 500 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
被告 2: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45917008G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塘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彪,该公司总经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38411.29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88654.98 元(以欠付工程款 11838411.29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23
年 12 月 30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暂计至起诉之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利息暂计
为 688654.98 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述诉讼请求 1、2、与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背景及事由
自 2019 年起,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沁公司)与原告
分别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的《户内挂表表具二次更换安装合同》,
被告湘沁公司将被告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承包给其的衡阳市天然气户内安装、居民入户挂表、到期表具的更换、燃气管道安装项目分包给了原告,合同就结算及付款时间的约定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每月 25 号前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工程结算资料。甲方根据业主的工程来款对乙方进行工程款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收到合法票据后 20天内完成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完成审核定案后,甲方按工程结算定案金额的 3%扣除壹年期质保金,冰晶工程余款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做的项目均是由被告天然气公司直接安排清单、结算定案,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两被告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各方结算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通知单。经结算已审核定案的案涉工程总造价为 24019509.36 元,其中甲供主材费用为 4348781.07 元,该款项应从工程造价总额中扣减,被告湘沁公司应实付给原告工程价款额为 19670728.29 元,扣除已向原告陆续支付的工程款总额7832317 元,被告湘沁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11838411.29 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项目的施工,项目均经过了被告验收合格,双方也进行了结算,被告则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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