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晚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发布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股东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建设公司”)因违规解除股份表决权委托,当日先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深交所监管函。远兴建设公司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下,与永安市财政局终止了原本至2027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监管机构已责令其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永安林业表示,此次事件不会影响公司控股权及日常经营。
公告披露,近日,公司股东远兴建设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福建证监局对远兴建设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称,2024年3月26日,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行使,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经查,2025年11月21日,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终止上述对永安市财政局的表决权委托,该行为违反了远兴建设公司作出的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远兴建设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远兴建设公司应继续履行上述表决权委托承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公告表示,公司将积极敦促股东远兴建设公司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要求,切实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做好整改工作,并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12月2日当天,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下发了关于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远兴建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深交所提醒该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了解,在《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中,双方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解除,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意味着,永安市财政局将不再享有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所持股份表决权的权利。
一旦解除委托,永安市财政局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占比降至4.02%。相应地,远兴建设公司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将从0%恢复至3.75%。同时,随着协议的解除,永安市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将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远兴建设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其股权结构显示,永安市曹远镇综合执法大队持股51%,永安市曹远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持股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