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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08:22:10 股吧网页版
“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也能撤?永安林业股东遭监管责令改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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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永安林业(SZ000663,股价9.06元,市值30.50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建设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远兴建设公司将一份白纸黑字写明“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提前作废。这一行为迅速引来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提前作废

  将时间拨回至2024年3月26日,彼时,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原协议约定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的永安林业约12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永安市财政局行使。根据当时约定,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

  通过这一委托,永安市财政局在直接持股的基础上,额外获得了3.75%的表决权,使其合计拥有的表决权比例达到7.77%。

  然而,这份“盟约”却在2025年11月下旬突然生变。

  今年11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了远兴建设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以及其与永安市财政局新签署的《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这份新签署的解除协议,双方声称“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在《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中,双方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解除,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意味着,永安市财政局将不再享有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所持股份表决权的权利。

  一旦解除委托,永安市财政局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占比降至4.02%。相应地,远兴建设公司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将从0%恢复至3.75%。同时,随着协议的解除,永安市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将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远兴建设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其股权结构显示,永安市曹远镇综合执法大队持股51%,永安市曹远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持股49%。

  监管要求继续履行承诺

  2025年12月2日,永安林业公告披露,远兴建设公司收到了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福建证监局在核查中明确指出,2024年3月26日签署的原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永安市财政局行使,且委托期限明确为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然而,经查,2025年11月21日,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协议,终止了上述表决权委托。

  福建证监局认为,远兴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远兴建设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证监局明确要求远兴建设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

  “你公司应继续履行上述表决权委托承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福建证监局称。

  对于该事件,永安林业表示:“公司将积极敦促股东远兴建设公司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要求,切实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做好整改工作,并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永安林业称,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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