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或重组报告书等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监督。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选择信用程度高的
银行存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且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
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
银行借款等非募集资金存储于专户。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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