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6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示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