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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