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心、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对所有上述机构(以下合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审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整改落实,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公司党委的全面领导,建立健
全内部审计的领导管理、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强化与内部其他监督力
量的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忠于职守,服务大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客观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独立原则,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独立提交审计报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
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强审”的要求,加强
信息化建设,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中心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可通过公司外部招聘或内部选拔程序选用
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税、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审计、财务、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实践经验及 2 年以
上从业经历;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谨慎,能合理使用职业判断,真实、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
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
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
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
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职
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负责
以下工作:
(一)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技术改造项目、采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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