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豁免与暂缓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证券部是豁免与暂缓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该信息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及时提交证券部。
第十四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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