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
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
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允许公司因发生关联交易而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
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需要将有关协议、
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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