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委托理财应遵循风险可控及收益性的原则,理财资
金投向保本类、较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不得投向股票、金融债等高风险领域。委托理财收益原则上高于公司在银行同期存款综合收益。
第八条 委托理财原则上投向12个月(含)以内的短期性理
财产品,应考虑适度分散,并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
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主要
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并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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