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
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
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报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
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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