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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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矿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新磊律师、吴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金岭矿业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岭矿业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岭矿业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其他资料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金岭矿业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和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公告了《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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