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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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贵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贵司 2025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2025 年 4 月 3 日,贵司以公告
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贵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14:30 在
贵司报告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9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5,936,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87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6,659,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8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9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77,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64%。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98人,代表股份19,277,28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0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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