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加强公司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遵循平
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指公司
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下属内部部门、内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统一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并委派具备胜任能力的
经办人员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参加。
第十条 公司应该全面、客观地调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重大被诉、被执行案件或者 失信或者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 况和信誉、信用状况良好。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 计;
(五)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七)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八)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有关部门先报公司分管领导、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报请总裁、董事长审核批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本办法规定需要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应当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通过后再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担保申请,
按规定上报申请资料,依据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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