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
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裁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
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
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
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培训通知后,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续,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公司应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好内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录记入档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相关外部培训后,须将培训结果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
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积极参加由该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
律师)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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