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已在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
事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
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如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使用时间
安排,有必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由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行,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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