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规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必要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参照本办法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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