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由3名董事构成;
2.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3.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4.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
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6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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