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重大信息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
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 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密义务。
第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 书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
(十)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 (十)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或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 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 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 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露。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在本《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不做单独修订列示。除上述条款修订外,《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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