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及对外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等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存放公司各项募集资金,以确保募集资金(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的安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放项目的个数。
若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并公告。
第九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