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进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健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结合股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累计分配利润的范围;
3、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4、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前净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五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
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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