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即薪酬与考核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经委员会内部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
数。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
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 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成员,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 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 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 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在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不做单独修订列示。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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