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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化实华: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浩律法字第 1557 号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玉祥律师和林沁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有效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5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45 召开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2025 年 9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5-04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45,在广东省茂名市官
渡路 162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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