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年修订)
(202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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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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