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202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司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半年度、
季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
批,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审批表报董事
会秘书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
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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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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