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202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视为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衍生品交易除外)。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
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
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
司发行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
利用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买卖相同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
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
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
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 资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证券投
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是证券投资的监督部门。
第三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公司对应的决策机构审批后行
使下列职能:
(一)选择证券公司及开户营业部,并办理开户有关手续;
(二)对证券投资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必要性分析并制定证券投资具体方案;证券投资方案由财务部编制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 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三)根据总经理审批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具体证券投资及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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