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
(2025 年)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力,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相关的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相关的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其公司或其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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