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销现货市
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
机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
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
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对应最高限额下授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机构,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裁、分管采购的公司领导、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供应链中心总监、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组成,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最高负责人。
第九条 供应链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的主导部门,负责套
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
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
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分工如下:
(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下设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成员由供应链中心、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设置操作岗、风控岗、财务岗。
(二)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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