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本部及各部门、业务中心、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及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均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遵循保密原则,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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