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同时公布上述信息。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且与公司签约的媒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
信息披露的媒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
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本办法对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具有约
束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信息披露人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公司应当给予配合。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获知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督促并组织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沟通渠道,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