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保障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原则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按照独立董事不
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监管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九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接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附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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