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力特”)的 委托,担任其本次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现行法律 、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为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
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为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变动离职及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原因合计82 名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共计 428,769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一)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关注并进行了审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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