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铜陵有色”)的委托,担任铜陵有色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铜陵有色 2024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铜陵有色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提供存款、授信(含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以及资金结算与收付、财务顾问、咨询代理业务等金融业务。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甲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公司大院
乙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铜陵市长江西路 171 号
甲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乙双方同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有色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甲方依法持有乙方 30%的股权。为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现达成以下
服务协议。
第一条 在乙方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甲方愿意选择由乙方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他性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第二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三条 在原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1、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及咨询代理业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收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及其它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
2、结算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时,收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结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及其它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
3、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技术方案须满足存款总量控制要求,甲方存款业务由其自主办理,或由甲方授权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或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甲方募集资金不存放于乙方。
乙方为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4、信贷业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资金融通业务。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存款不得用于向有色控股公司及甲方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贷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市场化原则,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贷款的贷款利率。
5、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第四条 预计金额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乙方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48 亿元;预计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含贴现)余额不超过 55 亿元。预计财务公司对公司的授信不超过 100 亿元。
第五条 协议期限
《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终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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