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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等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股东方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出席会议委员无异议,可以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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