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标准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在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