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7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即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信息登记与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及备案,由公司公告其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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