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
照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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