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因与前款(一)、(二)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于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的具体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内幕信息的报告义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内幕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
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并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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