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远大国际(香港)有限公司、GRAND OILS& FOODS (SINGAPORE) PTE.LTD.、远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远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昌睿资源(浙江)
有限公司、远大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鸿信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远大生物农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是98.46%,纳入评价范围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是99.8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包括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包括营运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期货业务管理、购销业务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管理、合同管理、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管理)、信息传递与沟通(包括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递)、持续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期货业务管理、购销业务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报告期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评判内容
重大缺陷 ·潜在错报≥净资产的 1.5%
重要缺陷 ·净资产的 1%≤潜在错报<净资产的 1.5%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净资产的 1%
对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评判内容
·控制环境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并给企业造成重
重大缺陷 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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